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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生评价制度 有力推动高考改革发展

        减轻高考负担,就是实事求是地逐步将本不应该由高考承载的压力,切分到其他必需的载体上去。在招生评价中,降低一次性选拔考试成绩的权重,增加另外必需的素质评价的权重。高考只负责它所能承担的部分学业评价的任务。
近年来,大学招生、考试成了社会和学界热议的话题。有人提出废除高考,有人主张加强高考功能;有人主张增加考试次数,有人主张减少考试科目;有人主张分类施考,有人主张改进命题;有人主张高考要解决“偏科”问题,有人主张高考要注重地域公平问题。各种见解,纷至迭出。另一方面,已经进入高中新课程改革的省份陆续推出的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由于处在探索和实践的阶段,也引起社会的密切关注。高考高招关系国家发展、民族振兴,推进这项改革,要从中国国情和高考现状出发,始终把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从解决最关键的问题着手,才有可能逐步达到既定的目标。
 
   废除高考曾 带来巨大灾难

  高考是为大学招生而举行的学业选拔考试。高考制度的存废取决于一定社会高等教育资源供求和社会信誉状况。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大学招生不仅必须要设置学业选拔考试——高考,以高考的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而且其激烈竞争的局面还将长期持续下去。

  “文革”期间,废除高考曾经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灾难。时过境迁,如今又有人质问:大学招生非要经过学业选拔考试吗?而且,所有的大学招生都必须经过学业选拔考试吗?回答是相同的。因为:1.如果高等教育资源充裕,能基本满足国民求学的普遍要求,那么,对于大多数大学来说,要不要高考,便无关紧要;2.如果还有另外的评价方法,能够可信、有效地遴选出适合大学培养的人才来,那么无论什么样的大学,要不要高考,也无关紧要。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状况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发展前途。所以,选拔什么样的人进入大学、特别是进入优质大学学习,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对于大学选拔人才来讲,仅凭高考这种方式,过于片面、单一,导致了应试教育,造成创新和实践能力的普遍缺失,影响了国家后备人才的培养质量。当然,要在现阶段完全改变这种局面也不现实,也许这就是历史在其前进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我国大学招生和招生考试所揭示的问题,早已超出教育的范畴,是诸多全局性、深层次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解决社会问题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但愿这一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世风的好转和科技的进步尽早得以扭转。即便如此,我们也还是要及时、有效地捕捉一切可以利用的机遇和空间,锐意进取、不懈改革,尽最大的可能把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只是不能过于理想化而操之过急,否则,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考试与招生承载两种不同职能

  近些年,对高考的批评主要归纳为三方面:1.给青少年造成巨大的学习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2.片面引导了中小学的教育行为,使之成为“应试教育”,影响了全面素质教育的实施;3.仅凭一次限定科目的学业纸笔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唯一依据,不能选拔全面发展的人才,影响了国家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

  其实,高考和大学招生是两件有根本区别的事情。

  考试:不能承受招生评价之重考

  试是依据既定的目标,采用相关资料、器具或行为方式等媒介,测量应考者的身心素质状况的活动。人的身心素质是多元素、多层级的,测量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测量对象只有采用与之相适合的测量方式,才能实现测量的目标。纸笔试卷考试尽管传沿久远、应用广泛,也不过是诸多测量方式中的一种,功能有限,只能局部考查学业认知方面的情况,距离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考查,还差得很远。我国现行大学招生统一考试的主要功能是考查应考者是否达到完成未来学习任务应具有的基本学业水准。上大学主要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所以大学招生主要以学业水准为依据,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大学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合格的人才首先应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康的心理、体魄,这些又是纸笔考试根本无法考查的;就学业考试而言,考生的兴趣、潜能、创造力和实践力等,纸笔考试也爱莫能助;即便是一般知识、技能的考查,高考仅凭一次考试的有限科目、题量的考查也不全面。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高考的错误引导,致使未成年人只知道端书本、念死书,忽视了思想道德、品格性情的修养和社会生存本领的锻炼。实际上,这是将招生评价的问题转嫁到高考身上。有人认为高考科目设置有问题,试题出得不好,造成招进高校的学生少通识、无创造、缺能力,这同样是将招生评价的问题转嫁到高考身上。一方面创新型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亟需促进青年人全面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社会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严峻现实。高考的尴尬,是因为身不由己夹在两者之间,从而招致这些议论。由于当前我们的社会发展、教育水准还都处于较低层次,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总体状况还远没有实现发达、和谐的目标。全球性发展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与我国人才素质教育现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一个涉及全社会通盘改革的问题,仅仅通过考试自身的变革和改进是不可能解决的。

  招生:应选拔适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质

  量和特色是每一所大学生存、发展的核心价值取向。招生的目的是为大学招进适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为此就要制订招生的条件、标准。从大学招生的共性看,大学是创造科学知识的地方,必须首先选择那些具备相应文化知识素养的人;所有立志学习成才的人,都有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因而招来的学生应该具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有了善德和本领,倘若身体不行,那么一切也就将化为泡影,故将身心健康状况规定为招生的条件;人的个性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育才目标倘若与个人发展意愿吻合,就能做到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所以许多学校招生很重视有特长表现的学生。大学有许多类型和若干层级,他们具有各自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因而不同的学校又有其不尽相同的招生要求。大学招生的条件和标准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

  大学招生活动的核心内容是根据招生条件和标准评价应考者。要保证评价活动的规范、有效,一则要设计完善的招生评价标准,二则须把握科学的评价方法,三则应保证评价行为的公正,三者有机整合为大学招生评价运作模式。一般来讲,第一条比较容易办到,第二、三条,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行起来会遇到困难。由于诚信缺失等社会因素影响了评价行为的公正施行,科学的评价方法还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招生的高利害性又迫使政府不能不管,大学并不具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既然客观现实不容许大学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评价、招收学生,招生可资采信的评价内容只剩下纸笔考试。招生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的缺失和错位,不仅令大学错失了一些有才华的考生,还片面引导了基础教育,影响了创新人才的培养。

  改革完善招生评价制度
 
  减轻高考负担是减轻高中学生学业负担的前提
 
  学生学业负担过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直接原因是想上大学、特别是优质大学的人太多,而大学招生名额有限。而且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上大学只看学业选拔考试的成绩,品德、身心素质、其他学业表现以及个性发展等方面的评价依据尚不健全。于是学业选拔考试被动地承载了招生评价的几乎全部功能,使得高考的分数大大“升值”。事实上,高考根本不可能代替其他方面的评价。由此观之,当前高考改革首先应解决如何减轻高考自身负担。有人认为,应试教育的产生源于传统高考理念和技术的落后,只要加强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教育测量技术和心理测量技术的研究,就会促使学校转向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完美的个性,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却不能完全消除实践中“高考不考学生就不学”的现象。有的省份在新推出的高考方案中,为了使高考导向作用好,将会考的成绩纳入高考,还有的省份把“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人文与社会、科学六个学习领域的学科课程”,“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及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基本能力”作为高考纸笔考试的必考科目。这些举措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不断地改进完善。

  建构招生多元评价制度是通往素质教育的必由之路
 
  减轻高考负担,就是实事求是地逐步将本不应该由高考承载的压力,切分到其他必需的载体上去。在招生评价中,降低一次性选拔考试成绩的权重,增加另外必需的素质评价的权重。高考只负责它所能承担的部分学业评价的任务。

  要构建并且逐渐完善招生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因为大学要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人,所以要建立对应考者的思想道德、心理品质、思维习惯、学习业绩、体魄健康等素质全面评价的指标体系;其次,因为大学要培养的是创新型人才,所以还要建立对应考者的通识和特长等学业全面评价的指标体系。

  评价体系建立之后,关键的问题在于评价体系中的各个评价项目能不能实施,由谁来评价,什么时候评价,用什么方法、工具评价,评价的结果如何表达、如何使用等。从理论上讲,凡是存在的都是可以评价的。只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的评价项目必须使用与之切合的评价方法、管理方法去评价和管理。使过程和终结评价、定性和定量评价、主观和客观评价、常规和选拔评价、统一和个别评价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决不能张冠李戴、削足适履。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失去了评价意义。

  现阶段大学招生制度改革的症结是评价制度的完善与社会负面因素之间的博弈。人们普遍忧虑的是,多元评价固然是好事,但不良的社会环境妨碍其实施。在这种现实状况下,需要我们作出判断的是:中国的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还要不要改革,如若改革,是选择迎难而上,还是逐流而下?既然社会如此关注大学招生和考试,难道就不能借以召唤诚信世风吗?抵御恶俗的最好办法是实行彻底的公开制度,实现广泛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要真正相信科学,让科学技术在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赋予大学充分的招生自主权是实现大学招生多元评价的保证

  目前的招生计划和政策、考试内容和方式、录取条件和办法基本上由政府确定,大学与考生表达、实现自身意志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扩展。《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招生自主权包括自主制订招生规划、评价标准、招生政策、招生办法等内容。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带来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体制变通、形式增多、规模扩充,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学校对生源的素质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高等学校必然实行多元评价、多样化招生。

  赋予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并不排斥政府的管理。恰恰相反,越是提倡大学充分享有招生自主权,对于政府以法治招、执政能力的要求也就越高,也就越要政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有效监督,以保证大学招生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

  赋予高校招生的自主权也并非要大学包办所有招生的事情。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公信力的原则,某些具有共同性、社会性、服务性的工作可以委托社会专门机构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大学招生都是在社会专门服务机构的协助之下进行的。

  统一性和自主性并不是根本对立和不可调和的。根据我国地广人多、经费拮据的国情,统一组织招生和考试的制度不可能轻易改变。关键是如何处理好统一性和自主性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这是当前大学招生、评价制度改革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总之,一个国家的大学招生评价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文化价值取向。不久前,日内瓦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在对48个国家人才素质状况的评估中,中国排列位置处在后面。由此可以想见我国培养创新人才的迫切性。培养创新型人才最基础性的工作是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等制度的构建。对教育来说,改革和完善大学招生、评价制度,无疑是一项紧迫的、影响全局的工程,我们必须高屋建瓴、科学审慎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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